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二十一条有效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的单位,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为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提供通信、交通、电力等保障条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