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