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