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第六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