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四节 资产评估第四十九条有效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