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