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二节 企业改制第四十二条有效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