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