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法规定,电网企业拒不收购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电力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