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法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