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章 激励措施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