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展生态林业,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开展林业废弃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综合利用,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