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章 减量化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对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和对外贸易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