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已修改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