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法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