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