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