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