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