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章 教育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