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章 康复第十九条已修改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政府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