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