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章 调解第十一条有效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