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