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