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