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