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