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