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