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