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