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