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十八条已修改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