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