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章 垄断协议第十四条已修改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