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编 所有权/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四十八条已废止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