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编 占有/第十九章 占有第二百四十五条已废止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附则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百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