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八章 留置权第二百三十五条已废止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百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