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八章 留置权第二百三十条已废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百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