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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七章 质权/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百一十三条

已废止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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