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七章 质权/第一节 动产质权第二百一十三条已废止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百一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