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六章 抵押权/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第一百九十六条已废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