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六章 抵押权/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第一百九十四条已废止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