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六章 抵押权/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第一百八十五条已废止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四)担保的范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