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六章 抵押权/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第一百七十九条已废止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