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