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已废止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