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百二十五条已废止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