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编 所有权/第八章 共有第一百零二条已废止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零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