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编 所有权/第八章 共有第一百条已废止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