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