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