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